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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TV酒后坐副驾未开车,也被追究刑事责任-只因他做了这件事

发布时间:2018-02-03 11:29:30

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

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

“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”

逐渐成为社会共识



然而,没有开车

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

这是怎么一回事

◆◆◆

日前,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。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,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,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;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(共犯)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



【案情回顾】

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;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,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、唱歌。

去年11月19日晚上,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,可他不以为然,饭后驾车载友来到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。其间,两人开怀畅饮,一直玩到次日凌晨。


此时,某自觉不胜酒力,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。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某,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某等人离开KTV。


于是,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。刚开出去没多久,某醉意上头,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。




【共同犯罪,均系主犯】



经鉴定,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/100毫升,构成醉驾。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。归案后,被告人某、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庭审中认罪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某大量饮酒,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某在道路上驾驶,某和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

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,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,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,可成立共同犯罪。  


在这起案件中,被告人某、某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不过,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作出以上判决。


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



在哪些情况下,

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?

在司法实践中,

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

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


  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,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。

  •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。

  •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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